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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三法開罰逾1.2億 漁民嘆無法生存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訂《遠洋漁業條例》等漁業三法,遠洋漁民不滿罰鍰過高,來自蘇澳、琉球、東港等地近3千位漁民6日集結農委會前,高舉白布條與旗幟抗議。(中央社)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訂《遠洋漁業條例》等漁業三法,遠洋漁民不滿罰鍰過高,來自蘇澳、琉球、東港等地近3千位漁民6日集結農委會前,高舉白布條與旗幟抗議。(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漁業署去年修訂「漁業三法」,上路一年多來累積開罰逾1.2億元。由蘇澳、琉球、東港等地近3千名漁民組成的自救會,6日北上抗爭,要求重新檢視相關法律。漁民自救會總幹事王新展哽咽表示,政府罰漁民,已經罰到漁民無法生存。

2015年10月時,台灣被歐盟列入非法漁業(IUU)的黃牌警告名單內,至今尚未除名。漁業署為此修訂《漁業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等漁業三法,去年1月20日正式實施,嚴懲不法漁業,如未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捕撈過量等,都要重罰,截至本月25日止,共開罰上百件違規事項、處分總金額達1億2,458萬元。

由蘇澳、琉球、東港等地所組成的自救會,6日號召上千漁民北上到農委會抗議,要求重新檢視相關法律。

琉球區漁會總幹事蔡寶興提出5大訴求,首先是漁業三法應予修正,對於無意、非蓄意故意之行為,應採規勸記點循序漸進,傾聽了解漁民違法之實際情形,給予協助幫漁民提出有力之證據。

二、取消漁工逃脫6個月限制雇用之規定,以利漁船出港作業、三、維護主權,政府應派巡護艇強力護漁;四、漁業不可適用勞基法,應盡速訂定漁業專法;最後因船位、電子漁獲回報故障,原需一個月內返港修復,不符漁業經營效益,亦建請改為作業完畢返港修復。

漁權協會理事長吳逢玉表示,職安署要移工接受5天訓練才能出港,要有衛生執照才能上班,但這些人都不認識中文,要求完全不合理。

漁船船主洪國鐘說,漁業新法倉促上路,漁民捕魚各項事務都要回報,沒有回報就是重大違紀。他以台灣漁船「福甡11號」抓到全球禁抓的鯊魚,雖然已經將鯊魚放回海中,但因為沒有回報,就遭開罰百萬元。

他強調,漁船侵入他國領海,抓了不該抓的魚,雖然應該要重罰,但漁業三法裡面有太多不合情理的規定,只要一個環節疏忽、行政缺失,就被認定為重大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