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中資藉由冒名、借名等方式來台投資,時代力量黨團18日舉行記者會,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訂中資冒名隱匿來台投資,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以維護經濟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交易人與國家安全。
依據時代力量提出的版本內容,若規避審查許可程序,而掩飾或隱匿投資者之身分或資金來源,或以借名、冒名等方式,協助掩飾或隱匿投資者之身分或資金來源,處行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草案內容還提到,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時力立委黃國昌表示,台灣過去幾年發生多起中資冒名隱匿進入台灣市場的案件,包含樂陞案、大同中資炒股案等,不僅造成證券交易秩序混亂,也讓台灣投資人受害。
他表示,目前台灣大部分產業多半對中資採取許可制,但對於冒名、隱匿方式規避許可審查制度的資本沒有任何規範,因此時代力量提出此修法,希望藉此修補現行法律漏洞、嚇阻隱匿投資人身分的資本進入台灣交易市場。
黃國昌說,時力黨團與學者們討論後,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四修正草案,希望補足法律漏洞,未來執行能有明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