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諜滲透台灣情形頻傳,但現行法令卻判的太輕,不足以嚇阻洩密事件發生。立委羅致政等17人連署提案修法,若有現職或是退職未滿一定年限,卻將機密交付共諜者,要加重其刑到1/2。
羅致政提案修改《國家情報工作法》,不但將測謊等忠誠查核改到第一試錄取後實施,阻斷外國情報人員混入我方體系,同時對離退1年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若協助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蒐集、洩漏或交付資訊,全加重其刑。
羅致政表示,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退(離)職未滿一年者,不但仍有對國家忠誠及保密義務,其對情報工作相關資訊之掌握程度更甚一般人民,其故意觸犯本條之罪者,應加重其刑度。
現行《情工法》規定,洩露國安軍情機密並交付敵對國家者,處3年到10年不等徒刑,刺探或蒐集國安軍情機密者,依犯案情節處1年到12年徒刑;立委此次連署提案修法,將增列條文,針對退(離)職情報人員犯相關罪行者,加重其刑至1/2。
此外,為防止有共諜藉由參與國安及情報人員考試,混入國安軍情體系,羅致政所提的《情工法》修正案也提到,安全查核的目的在於確保情報人員的純淨及忠誠,避免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或個人因素致影響情報任務,是情報工作安全的核心。
他認為,榜示錄取後實施安全檢查,如未予通過,將喪失錄取資格,不僅使錄取人員徒然耗費參加考試及受訓的時間及心力,國家所投入訓練資源毫無效應,錄取人員恐多不服提起救濟,徒增訟源。
他表示,訓練期間以接觸情報工作事務,或與其他受訓情報人員熟識,如屬境外敵對勢力派遣人員參加考試,而於受訓期間經安全查核才發現,將嚴重影響情報工作的安全。為避免國家訓練資源浪費,以及預防境外敵對勢力有任何可能接觸情報工作或人員的機會,安全查核應於錄取榜示前行之。
羅致政說,安全查核必須耗費相當人力及時間,鑒於行政資源有限性及效益性,自無法對於所有報名任用考試的人員進行安全查核,再基於安全查核的時效性等考量,因此於第一試錄取後,即進行安全查核最能符合上開各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