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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2025綠能發電2700萬瓩

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中央社)
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改善用電結構,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為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因此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活化既有水利設施用於發電,修法後也將未達2萬瓩的小水力發電設施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範疇,同時也新增「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條文明定,經濟部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的影響,訂定未來2年,及2025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並公告之;另規劃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

為加強企業責任,三讀條文也通過「用電大戶」條款,未來用電大戶要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否則須繳納代金。而經濟部也應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為活化綠能自由交易市場,三讀條文明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共售電業躉購;若要改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

此外,2,000瓩以下的微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直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提升審查效率,以及為活化綠能自由化交易市場,新條文也通過設置綠能躉購費率與自由化交易的切換機制等內容。

民進黨立委陳曼麗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後,會給再生能源產業提供法源依據,並將太陽能、水力、風力等綠能全部納入其中,未來也會成立再生能源基金,只要是非再生能源的售電業必須要依售電量繳費,在原住民地區躉購費率也會加權,公家機關建築物改建也都必須要有綠能。

陳曼麗說,再生能源未來是可以有期待,對偏遠、原住民與公民電廠都有正向提升,再生能源成本也會低於石化業發電成本,讓再生能源更有競爭力,用電大戶也要使用一定比例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