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3日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其中初審通過退役將領到中國參與政治活動的違規樣態,明定高階將領或政務官退休後,不得到中國參加政治活動,包括:向中共政權旗、徽、歌等行禮、唱頌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至於罰則的部分,23日並未通過,將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的修正條文的第九條之三,明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中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在大陸地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如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歌頌或其他類似行為。
該草案原先明定的罰則,針對領有月退人員,可停止5年的月退給與10%至100%,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給與,已支領者應追回;針對領一次退人員,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已領取的獎章、勳章及其執照、證書等,應予追繳、註銷。
立委林為洲表示,不管退休幾年,只要去中國跟著唱國歌、致敬都會違法,「這會不會太嚴格?」建議將罰則等相關條文保留。罰則部份,23日未通過,將保留送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