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學生實習與打工混淆,也避免學生淪為黑工,教育部發函各大學,要求將打工與實習區分開,規範學生的實習學分數每1學分至多80小時,單一學期不超過720小時,預計108學年度全面落實。
107學年度大學校院教務、校務經營主管聯席會議14日在中原大學舉行第二天議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科長宋雯倩表示,實習與打工性質不同,實習屬於課程的一部分,校方得結合課程的專業性質與學生的職涯規劃,而打工則是學生課後的自主行為,兩者應明確區分開。
宋雯倩表示,除了法令有規定的特定學生族群,如:醫事人員、師資培育生等之外,一般實習生都應有學分數,且1學分最多實習80個小時,每學期最多720小時,畢業總實習數不超過1440小時,另外,希望學校設立至少2級的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長朱俊彰表示,許多學校沒有將打工與實習區分開,因而造成誤解,部分學校的實習學分,每1學分超過100小時。1學分至多可實習80小時,這屬於比較合理的程度,教育部已要求學校提出改善計畫和期程,未來108學年度要全面落實實習時數規定。
朱俊彰表示,如果只是一般實習,校方與學生都應該遵守規範,不要讓外界認為實習只是去工作,且與課業脫鉤,另外相關制度不只外籍生適用,國內生也在規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