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的缺失,包括第一,該行辦理開戶作業及匯款作業有未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以及辦理防制洗錢作業與匯款相關作業,有帳戶或交易的持續監控作業未妥適等缺失。
第二,該行辦理入金機(存款機)業務、新台幣現鈔換購外幣現鈔及臨櫃存入逾一定金額,對於大額通貨交易申報的執行,未建立監督控管的標準作業程序,及未確實執行相關程序規定,導致在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間,發生多起不同型態漏未依規定申報大額通貨交易的缺失。
第三,該行上述作業缺失,非僅屬個案缺失,涉有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防制洗錢作業相關內控制度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
此外,聯邦商業銀行辦理開立信託帳戶業務及相關內部作業缺失,處200萬元罰鍰;還有聯邦子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法處以糾正。
聯邦銀行缺失,包括第一,該行對已開立存款帳戶的客戶,辦理線上申請信託帳戶開戶作業事項,未訂有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規範,以評估客戶風險等級,未妥適建立內控制度,也不利辨識、衡量、監控洗錢風險的管理作業執行。
第二,聯邦子公司聯邦國際租賃公司未依內規辦理大額的利害關係人交易,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