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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權責不相符 民團:民法應下修18歲成年

多個民間團體15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宣布成立「修民法挺青年陣線」,推動《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將自主的權利與義務交還給青年。(記者陳柏州/攝影)
多個民間團體15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宣布成立「修民法挺青年陣線」,推動《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將自主的權利與義務交還給青年。(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大學生會、台灣青年民主協會等團體,15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宣布成立「修民法挺青年陣線」,為使青年權責相符、接軌國際,推動《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拜會立院各黨團,呼籲盡速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還權青年。

該陣線指出,《民法》中20歲為成年的規定,已與台灣青年現實生活嚴重脫節,造成全台57萬8千名18歲到20歲間的青年,在生活中遇到許多行使私人契約關條之困難,例如無法自行申辦手機門號、辦學貸、開立銀行帳户、組成人民團體、開設新創公司接受補助等;卻可以結婚、須負完全刑事責任、服兵役、盡繳稅義務,明顯權責不符。

《今周刊》社長梁永煌表示,據調查,有7成的外籍大學生認為台灣的學生依賴家長的經濟與人生決策、受到過度保護;家長希望孩子獨立自主的同時,卻不讓他們擁有相對自主的權力。這項規定90年來從未改變,而《民法》主要是參考德國、日本的法規所起草,但德國在45年前、日本在2年前都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因此台灣也應盡速修法。

台青協副理事長何蔚慈指出,台灣法律沒有統一的成年標準,衍生出許多怪異現象,例如18歲可以買大樂透,但20歲才能買運彩;18歲可以買菸酒,但20歲才能在免稅店買菸酒。不同法規中定義的成年標準差異,讓行政部門在設立年齡標準時無所適從,因此希望透過修正《民法》,讓成年標準一致,賦予18歲青年完整的公民權。

高雄學生民主聯盟創辦人葉柏廷也認為,在他過去的經驗中,發現各項社會倡議行動中都有許多18歲左右的青年參與,他們也都能很清楚的表達自己的意見,在高雄,許多青年對於公共政策、社會議題的觀念與論述都比某些中老年人還要清晰,因此他不認為青少年就一定比中老年人來的不成熟。

「《民法》20歲成年的規定就是媽寶養成法」,陣線發言人、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成年」與否已不再是青年有無能力、身心是否成熟的問題,而應從權責相符、接軌國際、還權青年的立場來思考,讓法律規範更貼近社會真實面;她呼籲,朝野各政黨應盡速審議已在立法院躺平3年的《民法》修正案,並在本會期結束前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