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先於11月7日偵辦銀樓業者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案,並傳喚被告黃女及李姓、許姓男子等3人;檢方指出,3人自2013年起以銀樓為據點,非法經營兩岸匯兌業務,每筆匯兌金額向客戶收取手續費200元,初估經手匯兌款項總額達8億4,555萬元。檢方訊後認定黃女、李男涉嫌違反《銀行法》,諭令各以10萬元交保,請回許男。
而於11月28日,檢方再度偵辦一起旅行社經營地下匯兌業務案,並傳喚該旅行社負責人被告陳女。高檢署表示,陳女為旅行社業者,自2012年間起以經營的公司為據點,非法從事兩岸地下匯兌業務,每筆匯兌金額向客戶收取手續費200元,初估經手匯兌總額達19億9千萬餘元,涉違反《銀行法》;訊後諭令5萬元交保。
此外,檢方再於12月10日偵辦非法經營兩岸地下匯兌業務案,傳喚被告洪姓、李姓、陳姓男子及洪女等4人。經查,洪姓被告2人與李男自2017年起非法經營兩岸地下匯兌業務,陳男則提供個人帳戶,並依李男等人指示提領款項;初估匯兌款項總額約1億4,665萬元,同樣涉違反《銀行法》。2洪姓被告與李男分別諭令以5萬元至20萬元不等交保、諭知陳男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