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理由指出,楊文虎涉犯《銀行法》中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中會計憑證不實罪,以及《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此案共犯眾多、結構複雜,不法利益龐大,楊文虎很可能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
法官也提到,楊文虎曾於案發前與其他共犯商議、逃亡,且他的避罪心態及勾串、滅證的動機明確,加上他的兒子楊昌衡長期居住在美國,他有到美國申請綠卡依親的可能,故認定他有在國外生活的人際網路及能力,具逃亡之虞;又王音之至今仍未到案,夫妻間的具體犯意聯絡、行為分工方式、犯罪所得及後續流向,仍有待檢察官後續釐清。
法官認為,楊文虎所涉犯罪影響金融經濟秩序甚鉅,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與維護社會秩序,以及楊文虎的人身自由限制及現今手持裝置、通訊軟體發達,具有便捷、迅速、私密等特性,認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輕微的強制處分不足以替代羈押,故裁定羈押禁見。
另外,在押中的楊文虎女兒、潤寅千金楊宇晨,以及王音之胞弟王振賢,2人雖已於10日獲裁定2千萬元交保,但因覓保無著仍遭羈押。至於王音之,美方定於23日進行移民聽證會,調查局正持續與美方協調儘早緝返歸案;而楊昌衡涉嫌協助詐貸,並讓父母依親滯留美國,因此也對他發布通緝,但他具有美國公民身分,檢方判斷遣返台灣的機會渺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