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園區許厝港路一環保工程公司, 2月9日凌晨發生火災,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獲報出動25車次69人次立即前往控制火勢,環保局派員前往監控現場空氣品質,除出該廠因火災致明顯粒狀污染物及異味散布於空氣造成空氣污染,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依法告發,可處十萬以上,五百萬元罰款。
桃園環境保護局表示,該廠領有市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登記證,經查起火點為廠內廢紙堆置區,未有使用及存放毒化物之情形,現場以pH試紙檢測消防廢水pH約7,重金屬試紙(銅、鎳)檢測未有反應,至上風處及下風處以PID檢測總發揮性有機化合物(VOC)讀值皆無明顯異常。
環保局指出,稽查時該廠因火災致明顯粒狀污染物及異味散布於空氣造成空氣污染且未有防制措施,並判定排除水蒸氣干擾之情形,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並確認符合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8條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告發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罰鍰。
環保局指出,災後廢棄物清理部份,將依《廢清法》規定,要求該公司提送廢棄物處置計畫書至環保局審查,後續將依核定後之處置計畫書內容執行災後廢棄物清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環保局將持續督導清理作業,屆時倘未完成清理,依該法規定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