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目前僅有印尼提出此項要求。移民署說明,「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中僅有入境日期及出境日期,並無入出境地點,若需要詳細入出境地點證明,則須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之附件「入出境紀錄」;而依原規定「入出境紀錄」僅能在國內申請,為提供便民服務,即日起民眾可至我國駐印尼經貿代表處申辦。
移民署表示,「入出境紀錄」資料均源自各航空公司傳送之航班資訊,其中所載之出境「前往地區」,是指旅客搭乘航班離台後的第一個抵達點;而入境「來自地區」,是指旅客搭乘航班抵台時的前一個出發點。以台灣飛往美國為例,若中途於他國轉機,出境「前往地區」則會顯示為轉機地點,而非目的地美國。
移民署提醒,旅外國人至我國駐印尼經貿代表處申請「入出境紀錄」時,須攜帶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等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並填妥入出境紀錄申請表1份、繳交印尼盾4萬6千元(新台幣100元)現金,即可辦理;如委託他人申請,必須備妥委託代理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其餘文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