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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惡火2勇消殉職案 工廠負責人遭起訴

大雅火警釀2消防員殉職,檢方認定,負責人陳俊孚諸多違法行為與消防員殉職有因果關係。圖為資料照。(中央社)
大雅火警釀2消防員殉職,檢方認定,負責人陳俊孚諸多違法行為與消防員殉職有因果關係。圖為資料照。(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台中市大雅區農地違章工廠群峪股份有限公司、百慕達紙器廠,於去(108)年10月3日引起惡火,並造成2名消防隊員殉職。檢方認定,負責人陳俊孚諸多違法行為與消防員殉職有因果關係,台中地檢署14日依《消防法》將他起訴;而現場消防指揮官黃耀星、小隊長周正斌則無怠惰、疏忽。

起訴書指出,陳俊孚於2011年在大雅區租用農地,同年10月以群峪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謊稱停車場、洗車廠需要照明而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台電同意設置「自備桿」供電;取得用電後,陳俊孚於同年11月在農地大肆興建鐵皮屋工廠2棟,一棟生產紙器用品,另一棟儲存南北雜貨、免洗餐具等,並在2棟工廠之間加蓋鐵皮屋頂避雨、沒有防火巷。

鐵皮工廠建材易吸熱、散熱效益不佳,機具運轉下會形成高溫的惡劣環境;違章工廠竣工後,陳俊孚未再向台電申請許可,就私自聘工從「自備桿」以明線方式拉牽電線至2間工廠,而電線在惡劣環境下容易短路,但陳俊孚卻未注意,也沒有進行定期維護檢測設備的安全,最終於去(108)年10月3日凌晨1時45分導致工廠東北牆面的電線短路起火。

除上述違法行為外,檢方認為,陳俊孚沒有取得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建築材質也未達防火要求,且沒有依法設置排煙設備,因此與2名消防員殉職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檢方認定,陳俊孚觸犯《刑法》失火燒燬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罪、《消防法》營業場所未依規定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致人於死罪,應從重以《消防法》論罪。

至於現場搜救指揮官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組長黃耀星、指揮2名殉職勇消謝志雄、張哲嘉攜帶熱顯像儀進入火場觀測煙熱變化的中市消防局特搜大隊西屯分隊小隊長周正斌,檢方認為,2人指揮調度及行事均符合「火場指揮和作業要點」規定,並無怠惰與疏忽,因此無疏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