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公民權參與基礎、促進青年參政,立法院會27日無異議一讀通過國民黨主席、立委江啟臣等人提出的「18歲選舉權,20歲被選舉權」憲法修正案,全案送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提案內容指出,《憲法》第130條明定,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不過該項規定是1947年公布施行,至今已超過70年未修正,顯然沒有與時俱進、與世界接軌,與現今多數民主國家年滿18歲即可行使投票權的趨勢不符。
提案內容還說,中華民國已多次透過選舉選任總統、立委與民選首長,已屬具備成熟民主制度的民主國家,且教育普及人民具備一定的知識水準,又科技發達促使資訊快速流通,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人民民主素養不可同日而語,對於公民選舉與被選舉權的年齡限制,應下修以符社會狀況。
根據江啟臣領銜提出的《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主張將選舉權行使年齡由現行20歲降為18歲,被選舉權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由23歲降為20歲。
立法院會27日進行報告事項,將該修憲案順利一讀,並交付修憲委員會審查。不過由於修憲委員會並非常設委員會,依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憲案付委後成立修憲委員會,成員為立委總額1/3加1人,並由各政黨院會席次比例分配。
至於修憲案的通過門檻,除要經1/4立委提議外,還要有3/4以上立委出席、3/4出席委員決議,公告半年後再經選舉人投票複決,且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一半,才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