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發現,遠航近日有不少應收帳款匯入公司帳戶,但由於張綱維上月27日返回公司,向財務主管聲稱股東之間因資金往來,要求提領800萬元現金,且金流不知去向。檢方為維護員工權益,日前先赴遠航扣押張綱維的印章、存摺與帳戶;但張綱維被法院裁定交保,檢察官為保全證據,上月31日連夜指揮調查局北機站前往遠航扣押物證。
台北地檢署認為,張綱維於2016年間不實登載財務報表供民航局查核,2019年又未經核准逕行停業,涉犯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因此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卻遭北院裁定800萬元交保,北檢不服向高等法院提起即時抗告。
高院合議庭認為,北檢已提出遠航公司2009年以來之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銀行回函等多項證據,但原裁定未審酌這些證據而逕自認定犯罪嫌疑非屬重大,與卷內事證不符;其次,張綱維既屬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以認定他有逃亡、勾串之虞,原裁定也並未說明為何不具有羈押之必要性?又如何能以具保方式保全被告勾串或滅證之可能性?
第三,張綱維涉嫌掏空、背信之金額高達數十億,繼有於去(108)年12月間向遠航詐領現金 630萬、300萬元現金,再於今年2月24日、3月27 日提取現金共計1,500 萬元,原審卻僅命他提出800萬元具保金以替代羈押,與所涉之犯罪情節,難謂符合比例原則。
最後,原裁定逕以張綱維涉犯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罪、背信罪、未經核准結束營業罪等部分,犯罪嫌疑非重大,或得以具保替代羈押,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並諭知被告800萬元具保,其理由未盡完備、難認妥適;評議後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詳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