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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 TV專法7月提出前 NCC:先就廣告行為管理

中國OTT平臺,包括愛奇藝、騰訊WeTV 等在臺落地問題,引發外界討論,為此,NCC在15日邀集各部會、地方政府及業者代表,討論境外OTT TV在國內刊登廣告案件會議。(記者陳柏州/攝影)
中國OTT平臺,包括愛奇藝、騰訊WeTV 等在臺落地問題,引發外界討論,為此,NCC在15日邀集各部會、地方政府及業者代表,討論境外OTT TV在國內刊登廣告案件會議。(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中國OTT平臺,包括愛奇藝、騰訊WeTV 等在臺落地問題,引發外界討論,為此,NCC在15日邀集各部會、地方政府及業者代表,討論境外OTT TV在國內刊登廣告案件會議。NCC表示,這些OTT TV業者需經過許可,才能夠在臺灣從事廣告,這些規定都是正面表列,主要是這些OTT TV就是「未經許可」,藉由召集各部會、代表開會討論,並提醒地方政府、公協會代表在執行相關業務時,務必執行法律要求。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5日邀集陸委會、文化部、經濟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相關公協會召開會議取得共識,大陸地區OTT TV 服務尚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 第34條規定許可之事項,如有在我國境內廣告者應予下架。

NCC專門委員黃睿迪表示,依規定,這些OTT TV業者需要經過許可,才能夠在臺灣從事廣告行為,這也是正面表列,未經許可就不能做廣告,這次主要找地方政府、公協會代表討論,並提醒在承接業務、下廣告前,必須要執行法律要求,目前OTT TV專法「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仍在內部討論階段,預計7月底前提出,目前則是先就廣告行為管理部分,與業者、地方政府協商。

依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應經許可後,始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經查,OTT TV 服務非屬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許可之事項,如有委託、受託或自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許可以外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者,將面臨兩岸條例第89條之規定,處以新台幣10萬以上至50萬元以下罰鍰。

另針對,近來WeTV(騰訊)在臺北地區之公車內外裝、公車亭與大樓電梯等進行OTT TV 服務廣告乙節,臺北市政府代表於會中表示,已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協力處理WeTV(騰訊)廣告下架事宜;新北市政府雖未出席會議,惟其事先表示,將注意廣告內容有無違反法令規定。

NCC表示,將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依兩岸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廣告所登載內容均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