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政府機關、投票權人、提議人、被罷免人及媒體在罷免活動期間均有相關規範,請各界務必遵守,避免觸法。首先,政府機關不得以機關名義動用政府預算,從事與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廣播電視事業應以公正、公平原則報導罷免議題,提供時段給提議人或被罷免人從事宣傳時,也應秉持相同原則。而想要刊登在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的罷免廣告,皆應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姓名;若刊登者為法人或團體時,也應載明法人或團體的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在印發宣傳品時,不論是政黨或任何人均應親自簽名;而需要張貼的宣傳品,僅限於罷免辦事處、宣傳車輛,除了經地方政府公告的地點外,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罷免廣告物。
在民調發布部分,中選會表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天前,也就是5月27日,政黨及任何人若發布有關被罷免人或罷免民調資料,均應載明負責調查的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而在5月27日零時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就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發布相關民調,也不得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此外,高雄市選委會也提醒,罷免活動期間將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時間訂於5月30日上午9時,於慶聯有線電視台直播,播出後影音檔案也會置於高雄市選委會官網及Youtube頻道,供民眾隨時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