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檢指出,罷免案投票當天的違法行為處理原則與一般選舉相同,在投開票所內,不可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也不能亮票、攜出罷免票或刺探選舉人圈選內容。而在投開票所30公尺內,同樣不能喧嚷、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妨害擾亂投票秩序、妨害民眾自由行使投票權,否則將依《刑法》究辦。
而在投開票所30公尺外,包括錄影、直播,或是坐在投開票所外「欣賞」排隊人潮,甚至想要自拍錄下人生第一次投下「罷免票」的行為都在容許範圍內。但檢方強調,不論直接或間接,若有妨害或擾亂投票順暢進行,或妨害民眾自由行使投票權,如叫囂、辱罵、監控、恐嚇、施以不法腕力等,可按情節輕重依《刑法》第142條或第147條究辦。
而對於市長韓國瑜日前公開呼籲支持者不要去投票,造成當天去投票的民眾形同亮票;甚至有支持者號召要在投開票所外「監票」、「給出來投票的人壓力」。兩地檢署強調,若有民眾刻意對選民拍照、攝影,讓投票民眾感覺到被侵犯、影響投票意願,隨時都可報警,交由警方、選務人員進行處置;檢察官也會進駐各警分局,確保投開票順利進行。
雄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曾靖雅重申,投開票所內的秩序在《選罷法》中都有相關規定,若《選罷法》沒規定的部分,則依照行政或刑事法規,由現場員警提供資訊給檢方判斷。橋檢襄閱主任檢察官王柏敦則呼籲,不論支持或反對罷免的民眾,切勿心存僥倖,若有妨害、擾亂投開票秩序的不法行為,或暴力、意圖滋事者,經查證屬實,一律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