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日修正發布《空氣汙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環保署指出,未來違反《空汙法》規定者,尤其涉及排放有害空汙物、在空品惡化期、空品不良區加重空汙狀況;與夜間違規、假日超標、繞流偷排、申報不實、竄改監測資料等惡意違法行為,將依影響程度加重計算以加重處分,並將罰款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修正後的裁罰準則,發布後就上路施行。
環保署空保處長蔡孟裕表示,裁罰準則大幅提高嚴重違規者的罰鍰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如竄改監測資料及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2,000萬元罰鍰。除了罰鍰、停工、停業的行政罰外,還會追討不法利得,部分重大違規更將祭出刑罰。同時將調降情節輕微者的罰鍰下限,如露天燃燒等情節輕微的個人行為,罰鍰下限由5,000元調降為1,200元。
蔡孟裕指出,這次修正重點,特別針對刻意竄改固定汙染源空氣汙染物連續自動監測(CEMS)資料者,新增最高罰鍰裁罰的規定。過去曾發生業者竄改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的數據採擷程式,以不實監測數據向主管機關申報,最多只能罰30萬元,未來則可直接以最高罰鍰2,000萬元處分。
蔡孟裕亦提及,這次修正也加重屬於有害空氣汙染物及汙染排放的違規裁處,同時增加一個計算罰鍰的「影響程度」因子,並參考各項違規情節,調整各裁罰因子的權重。未來在空氣品質惡化期間不配合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證而操作汙染源等,都會被加重處分。
此外,新增主管機關在裁處時依個案情形應加重或減輕罰鍰的裁量因子,舉凡夜間、假日違規、不遵行停工(停業)命令、違規地點在空氣品質不良的地區等,均屬應加重處罰的事項;至於未涉及汙染物排放的程序違規行為,或3年內首次違規、配合稽查、主動通報並進行改善等情形,則可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