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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示範犯保精神近30年 擬加入國家主動補償責任

圖為法務部長蔡清祥。(中央社)
圖為法務部長蔡清祥。(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1998年公布實施,並於翌年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辦理被害人扶助工作。法務部於去(108)年1月主動著手修法,重新定位補償金的性質,國家角色不限於代位求償,除了民事賠償外,主動負起補償責任。

法務部保護司司長黃玉垣表示,過去的《犯保法》是把國家定位在代位求償的角色,由政府先賠償被害人後,再向加害人索討,而被害人對加害人提起民事求償的金額,應扣除政府已經給予的補償。然而,黃玉垣說,發生刑案時國家也有責任,因此這次修法將加入「國家責任」的概念,被害人除了民事求償外,國家也會主動給予補償。

法務部長蔡清祥也有感而發表示,1991年他擔任士林地檢署檢察長時,發生吳銘漢夫婦命案,當時年僅6歲的遺孤吳東諺受重大驚嚇,罹患肌肉萎縮症至今已29年;早在沒有《犯保法》之前,他就因此深感被害人及其家屬亟需國家照顧。多年來,他不是親自前往就是囑託同仁幫忙探視,「不能說是滿足他,但就是盡力提供協助。」

因此,蔡清祥說,當他一接任法務部長,就指示保護司著手研擬修正《犯保法》。他強調,法務部並不是因為有立委提出要修法才研擬草案,而是在去年1月就已經主動著手修法。

保護司被害保護科科長張哲銘說明,修正案以「被害人權益」為核心,重新定位補償金性質與保護服務內容,彰顯國家責任之高度;建構「以家庭為中心」的保護服務工作模式,並建議由行政院建立跨部會機制、納入地方政府協力角色,建立犯保協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間完善的溝通聯繫管道,強化被害人知情權與基本服務標準。

張哲銘說,修正案中也檢討犯罪被害補償金定位及求償規定,讓被害人得以充分向加害人進行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並規範修復式司法的轉介與倫理原則,尊重當事人權益與意願。最後,也將犯保協會組織運作等規範明確化,力求專業化及充實必要人力與資源,奠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的基石。修正案預計最快可於今年底送行政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