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中央宣布將於110年1月1日起開放含瘦肉精美豬,及放寬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自110年1月1日起各類供應或銷售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的餐飲、販售、製造等食品業者,應如實標示「豬肉原產地」(以屠宰地認定),以保障消費者「知」及「選擇」的權利。
以上是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製作包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等相關規定。嘉義市政府衛生局貼心製作的肉品原產地標示貼紙,有「本店使用國產豬肉」貼紙及原產地空白貼紙2款,歡迎本市有需要的食品業者可親至衛生局索取。
自即日起,衛生局亦將派員以輔導為主,全面性查核本市食品業者標示「豬肉原產地」並比對進貨來源憑證,確認標示正確性,提醒業者保留並備妥相關憑證以資佐證,而明(110)年1月1日中央開放含瘦肉精美國豬肉進口後,若查獲有標示不實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裁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勿心存僥倖,務必誠實清楚標示供應或販售食品相關資訊。
另外,衛生局亦將加強市售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檢體抽驗頻率及件數,之後市場抽驗計畫,並將隨時以新聞稿及網路公布提供消費者了解,籲請轄內業者多多配合辦理,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讓民眾安心購買。在此,亦特別提醒民眾購買豬肉一定要認清產地、注意標示,也鼓勵消費者多選購在地優質國產豬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