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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陷阱多 契約違規逾9成

消保處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查核全台50建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20日公布結果。(記者賴玟茹/攝影)
消保處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查核全台50建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20日公布結果。(記者賴玟茹/攝影)

【記者賴玟茹/臺北   報導】預售屋推案火熱。消保處近日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查核全臺50建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進行,20日公布結果,全部查核項目均符合規定者計4建案,部分查核項目不符合規定者計46建案,有45建案經命限期改正完成,另有1建案拒不改正,遭苗栗縣政府裁罰3萬元。

消保處於3~8月針對雙北、桃園市及臺中市等8個直轄市進行調查。其中,此次查核各建案「定型化契約」中,違規最多的包括「通知交屋期限」、「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及違反「驗收」規定等內容。

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在通知交屋期限部分,業者常會將「交屋前」的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的保固責任,甚至表明必須出現重大瑕疵才能拒絕交屋;停車格規定部分,有些業者竟然沒有清楚標註停車格的長寬高,民眾可能買了車位,車卻無法停入停車位。

陳星宏提到,查核過程中,甚至發現有些業者會將應負責任轉嫁給消費者,像是將建材主要結構的保固期從規定的15年自行縮減為5年,甚至縮小對主要結構的認定標準;另在交屋保留款部分,根據規定必須依房地總價的5%計算,卻發現有業者銷售一間1千多萬的房子,交屋保留款僅2萬元,明顯不符合法規規定。

在查核結果確認後,已要求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建商於30日內限期改正,除「總誼建設有限公司-竹南綻(苗栗縣)」拒不改正外,其餘45建案均已改正完畢,苗栗縣政府已依法裁罰3萬元,並再次命限期改正。

陳星宏提醒,消費者在簽約前應三思熟慮,《消費者保護法》中明定有事前5天審閱期,最好還是將契約書帶回家審閱;若簽約後發現建商提供的定期化契約違反相關事項,可以向地方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單位申訴,或進一步與建商協商,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