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6日舉行記者會表示,大學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依法至少應占全體二分之一,而高科大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竟讓行政或學術主管混充教師代表,難以民主監督校務發展。對此,教育部回應,兼任主管者被選為教師代表,未違反《大學法》。
高教工會表示,大學校務會議是校園民主與大學自治的根基,呼籲主管機關明確解釋與監督大學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不得有「主管混充」,教師代表依法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確保校園民主。另盼各大學應主動改正,把校務會議組成還給一般教職員生參與,恢復校務會議監督學校的職能,防制行政濫權。
高教工會指出,教師代表太少,容易出現官官相護,比如校長派任主管,所派任主管則投桃報李,讓校長得以低標續任。校長或主管做錯事,剝奪教師權益時,校務會議無能力追究校方行政缺失。
高教工會憂心,不只高科大,近年來有部分大學在討論重要議案時,常以缺乏師生參與的「行政會議」取代「校務會議」,或是透過「主管混充教師代表」等方式,使校務會議過半代表都是學校主管,成為校長及行政團隊的背書工具,民主審議機制淪為「一言堂」。
教育部對此回應,經檢視民國83年大學法修法意旨及《大學法》第15條規定,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身分的教師如經選舉程序被選為教師代表,並無違反大學法規定;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如欲排除兼任學術及行政主管的教師,學校可於組織規程修正教師代表產生方式。
為兼顧大專運作穩定性的實務考量,教育部曾於民國106年發函,敘明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的教師如未出任校務會議的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不能剝奪其以教師身分參與校務會議的機會,全校教師若選擇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者為教師代表,也就是認可其雙重身分不致影響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