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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兒少性犯罪揭弊難 監委籲建立保護機制

監察委員紀惠容(右2)、王美玉(左2)、張菊芳(左)、葉大華(右)8日在監察院舉辦「政府對防範兒少性侵案件執行成效之研討」通案調查研究-期中專題發表會。(中央社)
監察委員紀惠容(右2)、王美玉(左2)、張菊芳(左)、葉大華(右)8日在監察院舉辦「政府對防範兒少性侵案件執行成效之研討」通案調查研究-期中專題發表會。(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張菊芳、葉大華分析監院10年間共17件重大兒少性犯罪案件,並在「監察院2020國際人權日系列活動」中於8日召開「揭弊者揪性侵狼 困難重重!」記者會,呼籲政府應正視揭弊者的保護機制,建立機關外的第三方調查與審議機制。

4位監委就監察院近10年之間發生的17件重大兒少性犯罪案件加以分析後指出,自2006年度起,在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通報件數中,性騷擾案件不斷升高;就連兒少安置機構內,被通報遭到侵害的數據也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顯示兒少人身安全保護仍存有相當風險。

王美玉表示,17個案件中共有113名加害人,加害人是老師、教練、長官等權勢者13件,1名加害人侵害多名被害人之情形共有12件。而被害人共有247人,其中身心障礙者112人,占45.3%。另外,發生在學校有11件,安置機構有6件,理應負安全保護兒少之責的處所,卻發生性侵案,令人痛心!

葉大華則指出,在247位受害人中有124人為男性,約占總數的一半,但因為性別刻板印象造成男性兒少受害者求助的「雙重阻力」。她強調,相較於成人,兒少性侵害更易發生權勢性侵,更易造成集體、長期與持續性的侵害,但目前校園的責任通報制度並非「揭弊制度」,如未建立友善及安全的檢舉制度,責任通報往往僅是單純的「案件統計」。

4位監委表示,在調查訪談過程中,揭弊者的沉痛心聲包括「因為揭弊,我成為麻煩製造者、全民公敵」;單位的潛規則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學生遭侵害學校只考慮到老師」;「孩子遭到侵害,部分家長責怪孩子、責怪揭弊者」;「因為揭弊,我『被』離職了」;「拚命揭弊,案件卻遭忽視、輕判」。

張菊芳則強調,兒童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對於兒少人身安全維護、表意權及協助處遇均有明文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已立法多年,惟「兒少性侵害防範機制」應在落實具體執行方面更加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