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17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第65條修正草案,針對都更案內高樓層危險建築物,在取得多數住戶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前提下,可免除協調程序,由地方政府直接代拆;另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推動都更與危老重建的核心目的,是為降低地震帶來的生命、財產損失,3年來,全國危老重建案累計核准逾1,100件,都更案累計260件;目前全臺6層樓以上高風險建物3萬6,200餘件,本次修正針對都更案內高樓層危險集合住宅,在取得「多數住戶」重建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前提下,簡化地方政府代為拆除之程序,提高容積獎勵最高達原容積1.3倍,協助民間加速重建。
內政部指出,為加速危險建築更新,修法搭配《建築法》強拆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海砂屋)或耐震能力不足的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
同時也修法提高獎勵誘因,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的中高樓層以上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獎勵上限;另對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耐震能力不足等,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有改善迫切性,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提高誘因、增加強制力,雙管齊下,盼盡快處理約300至600案極度危險海砂屋或高樓層集合住宅。
有關地方政府可直接拆除,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內政部表示,修法雖強化政府公權力執行,但仍須完備都更程序,包括多數所有權人達拆除重建共識;都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公開、嚴謹聽證及審議程序後核定等,已能確保權利變換相關分配的權益,及拆遷安置配套措施等。
都市改革組織OURs祕書長彭揚凱對此表示,建物達公安疑慮下應優先處理,以都更角度來看,認同此修法;都更本來就有所有人同意門檻比例相關規範,此次修法參考臺北市做法;不過,他也提醒,何謂「有危害公共安全」?要經建築法規或結構技師鑑定?定義、適用對象與標準都需明確,以防被濫用,以免部分人士利用條款「快速通道」,犧牲少數不同意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