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櫃公司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等5名高層,被控明知研發抗乳癌新藥解盲結果可能失敗,即臨床試驗未達到主要療效,卻在此重大訊息公開前賣出公司股票避險,涉犯內線交易罪。一審士林地院認定檢方證據力不足,判決5人無罪;二審高院26日維持原判,並駁回投保中心對5人的求償。
起訴指出,浩鼎生技於2016年2月21日公告抗乳癌治療性疫苗「OBI-822」解盲結果,即臨床試驗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的重大消息;但張念慈等人早在2015年8月專家會議時就已得知,臨床試驗惡化人數未達設定的289人將使檢定力不足,申請新藥查驗通過的可能性降低,卻在此重大消息公開前,陸續出脫本人或他人持有的浩鼎股票以避險。
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並無法證明張念慈等5人,在解盲結果之前已經提早知悉「解盲失敗」這項影響浩鼎公司股價的重大消息;檢方所指的重大消息都是科學上試驗的未必結果,不具有明確性及重大性,與《證交法》所定重大消息的要件不符,因此駁回檢方上訴,仍判無罪。檢方還可上訴,但須受限《速審法》第九條規定。
對此,浩鼎指出,新藥研發、臨床試驗與解盲均屬高度專業,造成浩鼎案檢調對事實認定的誤解;如今二審再度判決無罪,除了衷心感謝法官對此案謹慎、詳細的審理態度及努力外,也籲請檢方不再提起上訴,以免耗費社會資源,讓誤會和傷害到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