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籍臺北市議員潘懷宗及他的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涉嫌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薪資並挪為私用,12年來不法所得約新臺幣300萬元,士林地檢上月27日聲押2人,但士林地院裁定分別以200萬、150萬元交保;高院發回更裁後,潘懷宗8日疑似鬆口認罪,因此再獲准以200萬元交保。
潘懷宗涉嫌自2008~2020年間透過陳玉臺,找來在他名下鐘錶店工作的胞姊、姪子、員工等3人掛名為人頭助理,每月再向議會申報助理薪資補助款最高上限24萬元,部分作為「真」助理的薪水,其餘則挪為私用,初估12年來共詐領約300萬元。
士檢認定,潘懷宗、陳玉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本刑最輕7年以上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刑法》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重大,且有滅證、勾串之虞,因此於上月27日向法院聲押禁見。士院則認為,2人雖有羈押理由、但無羈押必要,因此當日裁定2人分別以200萬元、150萬元交保。士檢不服,就潘懷宗交保部分提起抗告。
案經高等法院於2月5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後,士院8日再次召開羈押。據了解,潘懷宗庭上就貪污罪部分採取認罪態度。法官認為,他雖有滅證、勾串的可能,但沒有羈押必要,因此仍裁定他以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與前次裁定不同的是,增加了禁止他與全案證人有直接或間接的接觸。潘懷宗當日即獲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