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臺鐵太魯閣號事故,民眾黨立委高虹安7日於立法院質詢時表示,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持有的另一家公司「義程營造」,雖然與這次事故無關,但該公司於2018年因違法而遭一審判決有罪,卻持續承包政府標案;立委邱臣遠則指出,應將廠商負責人一起納管,才能填補漏洞。
高虹安表示,相關事證皆指向「有違法前科的包商違法施工」為這次事故的主因,但「為何屢傳不良紀錄之包商仍可承接許多公共工程標案」?她指出,同樣由李義祥負責的義程營造,於2014年承攬花蓮縣政府標案時,因偽造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施工日誌,在2018年8月經一審判決有罪,今年2月三審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定讞。
依據《採購法》規定,違法遭判刑者,應列為政府採購案的拒絕往來對象3年,也不能成為分包廠商。但高虹安質疑,義程營造不僅在2020年時仍持續得標花蓮縣政府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的標案?甚至在今年三審定讞後,政府電子採購網黑名單中竟查無「義程營造」的名字。
對此,公共工程委員會8日報告指出,是因為花蓮縣政府未啟動停權措施,並已函請花蓮縣府說明。不過,花蓮縣政府也發出聲明駁斥,一切依據《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倘在訴訟中尚未有罪定讞之廠商亦須通報,或是不同家公司卻同一負責人有問題要通報,工程會應修法統一規定讓全國遵守。」
然而,高虹安表示,實際上很多小標案往往只有1家廠商投標,招標機關如果把唯一的廠商列入黑名單,未來若屢招不成,麻煩的恐是機關自己,因此常發生已遭判決確定的廠商,連判決書都有了,但招標機關卻「忘記刊登」在公報,甚至拖到裁處時效屆滿而無法執行的情形。
高虹安強調,根據「《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01條第1項除第6款外,其他各款並未以起訴或判決為要件,表示不須等到法院判決定讞,即可啟動提報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列為黑名單。
邱臣遠則指出,現在的《採購法》所公告的不良廠商,都是指廠商而不是負責人,所以像李義祥這樣有高度犯罪嫌疑的廠商負責人,公共工程委員會如果沒有後續追蹤,這些負責人就可借屍還魂,借用其他公司名義,實質承接政府標案,這樣顯然不合理,請政府要將負責人一起列入不良廠商規範。
立委:工程會要主動登錄不良產商
因此,邱臣遠對於目前政府《採購法》的漏洞提出三點建議,包含不良廠商負責人應納入列管,避免借屍還魂;工程會應該要主動登錄不良廠商,而非被動接受通報;得標廠商的分包商應建立稽核機制,並要求工程會一個月內提相關改善給交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