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供應業者間在授權費問題上屢發爭議,除調處機制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14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新增裁決機制,盼能有解決紛爭之效。如果程序期間任意斷訊,最高可開罰新臺幣10萬元至200萬元。
根據NCC資料,從2018年至2020年,就有高達61件的調處案,萬一談判破局,過去也曾斷訊造成頻道黑畫面的現象,但NCC只能勸說業者不能斷訊。
NCC在14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刪除過去的仲裁機制,改為新增裁決機制,並增訂違反不得斷訊義務,以及未依裁決決定辦理的罰則等。業者若在調處與裁決程序期間中任意斷訊,將遭開罰新臺幣10萬元至200萬元,明確把不得斷訊義務入法,以期業者勿拿斷訊作為談判籌碼。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行政院認為前版草案中的仲裁,恐會與現行仲裁法造成誤解,也對強制仲裁機制有疑義,要求NCC調整,經討論後才提出上述新草案。
翁柏宗指出,業者間談不攏可申請調處,同時,也可以發起民事訴訟,如果調處不成,當事人任一方可在30天之內,向NCC申請裁決。
翁柏宗表示,裁決機制當中,會設置裁決諮詢會,人數大約5至7人,其中NCC會指派2至3人,學者及專家大約3至4人,包括財經、法律、傳播等領域所組成,針對訂戶數認定、授權費用等面向考量,最終做裁決處分。
翁柏宗說,希望當事人可按照裁決的建議價格視為暫時支付的根據,讓雙方有所依循,目的是為了加快爭議處理效率,雙方加速建立共識,降低對於訂戶的影響。
NCC官員解釋,該機制是調處先行,依照規定調處在2個月內要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至於進入裁決則規定在3個月內要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次,所以最長處理時間來到9個月。
NCC說明,裁決性質為行政處分,不服裁決者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倘若裁決價格與民事訴訟結果不同,最後仍以民事訴訟結果為主。
NCC在14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條及第55條,並增訂第55條之1至第55條之3、第66條之1及第66條之2,除新增裁決機制外,也增訂違反不得斷訊義務及未依裁決決定辦理罰則等,同時最快將於5月下旬辦理公聽會,蒐集外界意見使草案更為完善,草案修訂後還要送至行政院,通過後再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