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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 重大逃漏稅最高罰1億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新臺幣6萬元以下,提高到500萬元以下。(中央社)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新臺幣6萬元以下,提高到500萬元以下。(中央社)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行政院會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方面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放寬申請分期繳納範圍,另一方面也加重逃漏稅罰則,逃漏稅可重罰500萬元,「重大逃漏稅」併科罰金最高1億元。

財政部說明本次共修正27條,涵蓋「減負擔」、「護公平」、「齊時效」三大效益。「減負擔」包括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改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放寬分期繳稅適用範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以符罪責相當等。

「齊時效」部分,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一律修正為10年;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的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護公平」以及欠稅案申請假扣押時程,並增訂稽徵機關可行使代位權及撤銷權。

此外,本次修法提高逃漏稅刑罰,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提高為「500萬元以下」;並增訂「重大逃漏稅」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有期徒刑1~7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1億元。同時新增檢舉逃漏稅獎金核發標準,每案罰鍰的20%、最高480萬元為限。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法適切且兼顧維護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與國家債權,將要求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以期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