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日前獲報,有企業社將地下井水偽冒埔里山泉水於加水站販售,特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4月22日指派檢察官偵辦。
專案小組隨即針對加水站業者統○企業社(設於彰化縣)及其宣稱之水源業者桃○○商行(設於南投縣)之營業處所、水源地及儲水地等處進行搜索,同時傳喚企業負責人、員工及相關證人到案說明,扣得相關帳冊及水權資料等證物,並針對水源地、儲水地之水質進行採樣送驗。
檢方表示,經調查後發現,統○企業社為領有加水站(車)許可證書之業者,其加水站所標示之水源別為來自南投縣埔里鎮之地面水,惟為節省成本,竟自107年12月間起,以機器設備從未取得水權之私鑿水井及有登記取得地下水權之水井各1口(均設於彰化縣溪湖鎮)汲取地下水,經濾水設備過濾儲存於大型儲水桶後,再以水車抽取載送至其所經營之「埔里甘淨泉水仁里站」等29處加水站(位於彰化縣田尾鄉、鹿港鎮、福興鄉、員林市、永靖鄉、埔心鄉、溪湖鎮、埔鹽鄉、埤頭鄉、竹塘鄉、二林鎮),將來自彰化縣溪湖鎮之地下水偽冒、標示為來自南投縣埔里鎮之地面水,以每20公升10元之價格販售予民眾。自107年12月迄今,總計售出約1萬2千1百公噸,不法所得共約新台幣6百餘萬元。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統○企業社之負責人巫○○涉有刑法詐欺、虛偽標示商品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嫌,諭知交保新臺幣50萬元,並向法院聲請扣押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