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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創新條例 監督機制形同虛設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左2)、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右2)偕同臺大電機系教授吳瑞北(右1)召開記者會,呼籲教育部多聽聽學校師生的聲音,並防範中資滲透。(記者袁世鋼/攝影)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左2)、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右2)偕同臺大電機系教授吳瑞北(右1)召開記者會,呼籲教育部多聽聽學校師生的聲音,並防範中資滲透。(記者袁世鋼/攝影)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規範「校中校」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已進入立法院審議,但由於相關監督機制不完善,民眾黨立委高虹安、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23日偕同臺大電機系教授吳瑞北召開記者會,呼籲教育部應多聽聽學校師生的聲音,並防範中資滲透。

為培養我國重點領域高階研發人才,政府擬開放由企業出資,與國發基金共同以人事編制、財務皆獨立的「校中校」模式,在國立大學中設立研究學院。但吳瑞北表示,教育部為了創造校中校,排除了《大學法》、《公務員任用法》、《教師法》、《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等30條法規,幾乎等於無法可管;因此,教育部另外設計了監管機制。

不過,吳瑞北指出,其中的管理會、監督會屬於同一層級的平行組織,分別類似企業中董事、獨立董事的概念。管理會中有1/3的政府代表,其餘皆由校長提名、信任的人擔任管理角色,這部分沒有問題;最大的問題在於監督會,竟有2/3的代表同樣由校長提名,有如「行政院長組成內閣又同時提名立法委員」。

「產業界為何可以提出這種完全不符合民主做法的要求?」吳瑞北質疑。他認為,監督會要代表校務會議執行監督職權,責任重大。雖然校長提名後,需經校務會議同意,但在學校裡並非如立法院的人事審查形式;實際上,「校長提名的名單,校務會議從來不敢反對」,所以「校務會議同意」是沒有意義的。

為此,高虹安重申,現行行政院版的草案中,對於監督會的設立規定及代表任用辦法太過寬鬆,因此,在她所提的版本中,將「學生會代表」也納入監督會成員名單;且學生會代表及原本由校長提名的研究生代表,應經選舉或由《大學法》中認定的自治組織依規範產生,以完善監督會的代表性,讓師生代表能藉由民主機制落實立法目的。

此外,陳椒華表示,由於校中校是由政府與企業共同出資,但鑑於中資滲透、惡意挖角事件頻傳,先前更發生投審會失靈的案例,因此,她也於日前審查此條例時,在會中做出附帶決議,「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的資金來源,不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所提供。」以完善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