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活絡藝術市場,立法院30日三讀修正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未來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的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方式,實質有效稅率為1.2%,盼藉此吸引藝術品來臺拍賣。此外,還新增「權益保障」專章,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
由於條例修正後,兼具促進文化藝術發展的目的,不再侷限於獎勵與補助,所以將名稱由原本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為吸引藝術品可來臺拍賣,三讀條文修改藝術品交易租稅機制,明定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的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方式,稅率按成交價額的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即有效稅率為1.2%,實施年限為10年,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實施年限,並送立法院審議。
三讀條文還明定,參展或拍賣的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應納稅款,可由國內主辦單位或拍賣業者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經過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相關辦法由文化部會同財政部訂定。
新增的「權益保障」專章中,增訂促進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的輔導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職業工會,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廠商辦理政府機關的藝文採購,應為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的直接勞務提供者投保商業保險;明定主管機關可以對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急難協助的依據,例如:紙風車倉庫失火的狀況,政府就能依法提供必要協助。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據統計,2001年有97%亞洲藝術品交易都在臺灣,但因為臺灣的稅制不具國際競爭力,到2018年臺灣藝術品交易量遽減為2%,希望這次的稅制改革能讓臺灣重回亞洲藝術品交易中心。
另外,對於在野黨質疑,有效稅率過低是否會變成為富人避稅?吳思瑤強調,「收得到的才叫稅」,前幾年有一幅常玉的畫在香港拍出6.7億元高價,香港政府可以收到335萬元的稅。如果稅制改革後,在臺灣交易,政府可以收到806萬元的稅,若不改革,就變成在境外交易,臺灣就收不到這筆稅,「這不是為富人減稅,而是為國家增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