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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鬆綁 估增逾百億投入社福

放寬保險業擔任公共投資及社會福利事業董事、監察人最多只能1/3比例的限制,盼提高保險業參與投資公共建設意願。(中央社)
放寬保險業擔任公共投資及社會福利事業董事、監察人最多只能1/3比例的限制,盼提高保險業參與投資公共建設意願。(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為提高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公共建設、社會福利事業的意願,立法院院會5月4日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鬆綁保險業的三大限制,包括投資流程簡化、擴大投資參與、放寬經理人限制。預估將可新增逾百億元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社福機構。

本次修法的重點為放寬壽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三大鬆綁措施包括:投資流程簡化,從原本規定須向主管機關「事前申請核准」,改成允許可以「事後查核」。

其次是擴大投資參與,保險業轉投資公共建設、社福機構的董事、監察人總席次限制,從原本規定最多只能占1/3,改成可占2/3,並明定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的董事。

第三則是放寬經理人限制,原本規定保險業不得指派人員到被投資事業擔任經理人,修訂後,允許保險業可派任經理人,但此經理人必須為「專任」。

此外,三讀條文還規定,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內單一上市櫃公司發行公司債的額度,從公司債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的10%,改為更可反映公司損失承受能力「業主權益」的10%,保險業可投資空間將放大。以上市公司為例,去年底業主權益為138億元,但平均實收資本額僅46億元;修法後,保險業對公司債的平均可投資金額將增加3倍。

強化保險公司承受風險的能力,三讀條文明定,將「淨值比率」納入監理指標,連同現行資本適足率作為評量的標準,另也考量我國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將參考國際標準,把原本「不得低於200%」的文字,修正為「不得低於一定比例」。

三讀條文還規定,若保險業違反授權子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的條件限制,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