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職國防部的退役中校藍彥逸遭吸收為共諜,曾洩漏4名情報人員的個資給中國,並招待同為退役軍人的親戚赴中旅遊,企圖在臺發展組織未果。二審高雄高分院依違反《國安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分別判他2年、可易科罰金的3月徒刑,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藍彥逸1982年自國防管理學院畢業後,陸續任職於陸軍、陸軍後勤指揮部、三軍大學、國防管理學院、國防語文學校、國防部等單位,1996年以陸軍中校官階退伍。直到2004年,他赴中擔任在地台商公司的業務員,進而結識中共情報工作人員;並答應協助對方蒐集、刺探臺灣國安、軍事情報機關動態及人員資訊。
藍彥逸於2005年返臺後,透過在國安局任職的昔日軍校同窗、任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的母親及胞兄,取得任職於國安局、軍事情報局的4名情報人員姓名、就讀軍校科系、階級、工作單位、業務職掌等資訊,交付給中共情報人員,並因此獲得人民幣1萬元(約新臺幣4萬餘元)報酬。
隔年6月,藍彥逸又受中方人員要求,招待他的妹婿郭姓退役空軍上士赴中旅遊,企圖讓郭男也遭中方吸收,並透過他在軍中的人脈在臺發展組織;郭男於同年月25日返臺後,藍彥逸再度遊說他加入共產黨,但遭拒絕。
檢方2019年獲報偵辦後起訴藍彥逸。屏東地方法院一審認為,藍彥逸曾是職業軍人,理應效忠國家,卻罔顧國家多年栽培,為一己之私洩露軍情,但審酌他全盤托出案情、犯後態度良好,因此依違反《國安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分別判他2年、6月徒刑,2罪皆宣告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10萬元、接受法治教育6場。
但檢方主張,緩刑不足以嚇阻叛國行為,因此提起上訴,建請法官從重量刑,且不應緩刑。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原審諭知緩刑不適當,難有懲戒效果,因此撤銷緩刑。但考量他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洩露軍情部分維持2年徒刑;替中共發展組織未遂罪部分,則改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