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開放國立大學與企業共同創立「研究學院」,以創新專法方式,提供較具彈性的法規環境。對於民間團體擔憂中資竊密疑慮,附帶決議要求,學校申請設立研究學院,不能跟中資企業合作,合作企業資金也不能為中資。
《產學創新條例》立法意旨在於使學術研究和科研成果引領創新,促進產學合作交流及人才培育,鬆綁相關法規範,建立可防可控的創新場域,賦予研究學院彈性運作空間。不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初審完竣後,引發民團、學生團體憂慮監督機制不足,恐成「怪獸學院」,或是關鍵技術外流中國等疑慮。
立法院游錫堃13日針對《產學創新條例》進行朝野黨團協商,在野黨立委對於監督、管理機制多有不同主張,朝野未能達成共識,游錫堃裁示部分條文保留,留待今日院會處理;最終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下,保留條文均依民進黨團提案版本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教育部應設置常設性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辦理研究學院的審議和監督事項,而審議會置委員15至21人,每屆任期4年,委員組成需涵蓋產、官、學界,政府代表不得少於總數1/2,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數1/3。
三讀條文明訂,研究學院的資金來源來自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的撥款,以及自籌收入,而合作企業每年提供的資金額度,不得低於國發基金撥款的額度;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檢具「創新計劃書」等文件,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而創新計畫期程為8年以上12年以下,若經主管機關核定續辦,每次延長期限為8年以上12年以下。
而在監督機制部分,三讀條文明訂,國立大學設立研究學院應設監督會,委員置15人,應包括政府代表5人,學生會代表1人、研究生代表1人,產業代表2人,專任教師代表5人、校外學者專家1人,而產業代表、校長提名之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的委員,應由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
至於管理機制,條文規定研究學院設置「管理會」,負責決定研究學院的經營方針,置委員9至15人,管理會的委員應包括政府代表、專任教職員代表、研究學院學生代表及產業代表,政府代表與產業代表人數應分別占委員總數1/3;並設置「產學會」,以維持和強化產學關係,有效推動人才培育和創新技術研發。
為使研究學院的研發成果能回饋學校,三讀條文還規定,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的10%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若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的發展及為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比率。
三讀條文也明定研究學院的退場機制,停辦或不續辦時,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轉入其他學院,編制內人員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而編制外人員則辦理契約終止。
另外,對於民團、學生團體憂心監督機制不足,恐造成關鍵技術外流中國等疑慮;立法院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學校申請設立研究學院時,不能跟中資企業合作,合作企業資金也不能為中資並應明定於審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