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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併法修正兼顧保障股東權益 KPMG指三大利多

《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在今年4月已於行政院完成審查。圖為臺灣證交所。(SAM YEH/AFP via Getty Images)
《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在今年4月已於行政院完成審查。圖為臺灣證交所。(SAM YEH/AFP via Getty Images)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在今年4月已於行政院完成審查,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丁英泰指出,綜觀本次修法包括放寬非對稱式併購、明確化無形資產項目、提供新創公司個人股東股利所得緩課的租稅優惠,以及增進股東資訊請求權和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等。

丁英泰認為,以併購公司面向來說,修法草案的立意是要促進併購公司的併購效率,因此而放寬非對稱式併購(俗稱「大吃小」)適用範圍,只要交付被併購公司股東的股份、現金等財產價值未超過兩成的併購公司淨值,就可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併購議案,使決議效率大幅提升。

其次則是可辨認無形資產類型的擴大,涵蓋營業祕密、電腦軟體、積體電路布局權等各種特許權,並且規定得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作為攤折的計算標準,使併購方的租稅成本更容易進行預估。

觀察被併購公司面向,丁英泰表示,《所得稅法》規定被併購公司股東取得的合併對價若高於出資額時,該差額應列報至股利所得,所以就造成新創公司被併購時,其個人股東綜合所得稅負擔過高,進而降低其參與併購的意願。他認為,修法草案規定新創公司個人股東,得申請在併購後5年再就股利所得進行課稅,以期所得稅負擔不會成為個人股東參與併購的阻礙。

丁英泰建議,《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應擴大參與併購股東資訊請求權保障,規定公司須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明述董事就併購利害關係的重要內容,以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的理由,並在公開發行公司占10%以上大股東為參與併購公司董事時,也應有相同的資訊揭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