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居家辦公是否可放颱風假?民眾黨立委張其祿23日指出,颱風假應如同防疫警戒,納入政府「複合性風險評估」中的一環,目的是提供民眾防災準備時間,並減少政府防災系統壓力,而非只是單純不用上班;立委賴香伶呼籲,災防停班應立法,給勞資雙方明確規範。
張其祿、賴香伶23日共同舉行「落實勞工颱風災防假需求,避免政府防疫防災系統過載」線上記者會。張其祿表示,「極端氣候」侵襲全球40國,加上新冠肺炎(中共病毒)疫情,對民眾生活與經濟造成雙重打擊,而防疫與災防系統(警政、消防、環安衛)有高度重疊性,勢必考驗政府防疫、防災系統的承載力。
然而,臺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2015年就曾提出,颱風假的重點不應在縣市協調、發布時間等方面,而是應納入政府「複合性風險評估」思維來訂定跨縣市決策機制。張其祿認為,颱風假的目的是提供時間給民眾、企業準備防災,而非單純放假休息;在極端氣候下,政府應提升「全民防災」意識,而非單純的勞資協調問題。
對於勞動部日前先聲稱居家上班不能放颱風假,後來又改口可由勞資雙方協調,賴香伶強調,居家辦公是因應疫情,與颱風假無關,地方政府一旦宣布因颱風停班,就是廣義的防災,基於同一指揮監督體系,不論居家辦公與否,勞工都應有拒絕提供勞務的權利;勞工在颱風停班期間出勤,若遇到狀況,整個社會的救災量能都要承擔。
賴香伶指出,臺灣過去關於颱風假的法規與配套,僅限於「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及勞動部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等行政指導,且已有十餘年未更新;民眾黨去年就曾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8條,納入「災防假」,呼籲勞動部應盡速修法,勿再以「國外沒有立法」為由逃避。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表示,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勞工是否出席,應以勞工安全為首要考量,防災避險並不是放假的概念,不論是外出或居家工作,只要有安全疑慮或任何災情導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補班或扣發全勤獎金,目前皆有訂定相關規範要點,若有違《勞動基隼法》也可依法論處。
至於立法問題,王金蓉說明,天然災害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國外相關立法確實沒有強制規定勞工可放颱風假或強制雇主給薪,保留勞資雙方協調空間,我國也是制定要點供勞資雙方依循,可依各行業情況自行約定;若將颱風假納入《勞動基準法》,就會造成不分業別一律須依法放假,恐使醫療等特殊業別無人員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