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綜合

當沖降稅再延 陳冲:對非當沖者要有所交代

前行政院長、現任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右)。(記者陳柏州/攝影)
前行政院長、現任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右)。(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張原彰/臺北報導】行政院19日拍板再延長當沖降稅3年,到2024年底,輿論正反態度不一,前行政院院長、現任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20日指出,國內法規已提及,租稅優惠延長不宜過度,而這次當沖降稅再延長,程序上必須有公聽會、稅式支出報告等形式,對「非當沖投資人」必須有所交代。

陳冲說,對於當沖降稅再延長,他們基金會已多次表達反對立場。而這次想以法律觀點探究,國內的《納稅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他說,2017年《證交稅條例》修法降稅時,規定為期1年,是以扶植當沖的名義,後又延長3年8個月至今年底,除已逾限,而且欠缺正當性,現在又想再延期,不論是3年還是5年,對於「非當沖投資人」,勢必要有明確的交代。

陳冲說,《納稅者權益保護法》用意就是求對全體納稅人的公平,對不公平現象只能容忍一定的期限,一延再延,就要慎重。該條第二項也特別規定,給予優惠時須舉辦「公聽會」,也是讓各方利害關係人,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況且當年時代力量提案的法律草案,有對租稅優惠,還有公益目的的條件,但最終將公益目的等條件刪除。

陳冲說,有趣的是,《證券交易稅條例》的主管機關是財政部,《納稅者權益保護法》的主管機關也是財政部,身兼兩個角色,又是稽徵者,又要保護被稽徵者,「財政部也真難為。」

他說,回到當沖降稅,即使不顧稅制上的公平原則,但至少表面上仍得依照《納稅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的規定,在程序上辦公聽會、稅式支出報告,「如今匆促變更議程通過,是在實質上或程序上,都不把納稅人看在眼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