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1984年間與臺穩貿易公司合作開發130公頃的通霄海埔新生地,因開發失敗致部分土地遭長期占用;縣府雖於2012年間提出67.58公頃的「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計畫,卻因相關部門消極開發而使土地持續閒置迄今。監察院糾正苗栗縣政府、國產署、林務局及漁業署。
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及葉大華調查,苗縣府於1984年間與臺穩公司訂約合作開發130公頃通霄海埔新生地以發展海水養殖事業,因未落實契約管理致該公司擅將80公頃土地轉讓他人並持續占用;即便於1991年間打贏返還土地之訴,縣府卻怠於聲請強制執行,並反過來協助占用養殖戶陳情。
林務局及國產署於2003年至2004年間現況接管後,遲至2013年間才完成強制執行收回土地,但國產署經管的39餘公頃土地卻又因管理不善而遭占用,明顯置國家龐大公產權益不顧。然而,縣府因應地方養殖戶陳情,於2012年就部分土地再提報67.58公頃的「苗栗縣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計畫」,原定於2015年完工,卻因採購爭議、財務規劃失當延宕三年。
調查報告指出,林務局耗時七年仍有六筆土地共0.6570公頃未完成移交;苗栗縣政府與國產署對於合作開發工作計畫及契約書經過七年仍尚未磋商定案;漁業署對全案也督導不周,以致占用戶視國家法紀於無物 ,持續占用龐大國有土地三十餘年,迄今無法招商。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糾正苗縣府、國產署、林務局、漁業署,並決議要求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