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24日公布蜂蜜標示新規定,明訂添加糖漿也須如實標示「加糖蜂蜜」,蜂蜜含量不到60%者須標「蜂蜜口味」,若一滴蜂蜜都沒加的糖漿則是禁標蜂蜜,標示不實將可裁罰新臺幣4萬至400萬元,新制最快112年7月上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4日上午預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草案,明訂只有100%純蜂蜜者,才可標示為「蜂蜜」、「100%蜂蜜」或「純蜂蜜」,凡是有加糖或其他添加物者,一律都要標示。
依據草案規定,未來蜂蜜含量達60%以上的產品,都必須在品名上標示添加物,例如添加糖漿者須標示「加糖蜂蜜」;添加蜂膠等其他風味或其他原料者,品名須標示「調製蜂蜜」或「含○○蜂蜜」。
至於蜂蜜含量未達60%的產品,若品名要使用「蜂蜜」或「蜜」字樣,只能標示「蜂蜜口味」或「蜂蜜風味」;前述產品都必須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標示蜂蜜原料的原產地。另外,針對一滴蜂蜜都沒加的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或「蜜」字樣。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表示,這項草案即起將展開60天預告期,蒐集各界意見,新規定預計於民國112年7月1日實施,屆時生產的產品均須依新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標示者可依《食安法》開罰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標示不實者可罰4萬到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