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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蝦皮錢包違法經營 民團赴北檢提告

經濟民主連合檢舉蝦皮的刑事告發狀。(記者吳旻洲/攝影)
經濟民主連合檢舉蝦皮的刑事告發狀。(記者吳旻洲/攝影)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金管會日前廢止「蝦皮支付」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蝦皮卻將金流業務轉給同集團的「樂購蝦皮」;民間團體「經濟民主連合」7日表示,蝦皮電支執照遭廢止後,卻仍提供具有「儲值」性質的「蝦皮錢包」服務,已涉嫌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因此向臺北地檢署提告。

蝦皮支付原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專門負責蝦皮購物平臺的保管代理收付業務,由於金流日均量超過法定標準的20億元,依法須向金管會申請取得電子支付機構執照。去年11月,金管會給予蝦皮支付電子支付業務許可,不過仍需通過經濟部投審會審查,才能正式取得營業執照。

由於新版中資審查辦法上路後,蝦皮支付未能釐清與中國騰訊的關係,因此無法於期限內通過投審會增資審查,8月14日起遭金管會廢止電子支付機構許可。

經民連7日前往臺北地檢署遞狀提告,檢舉蝦皮支付、樂購蝦皮,以及兩家公司董事長胡育嘉及董監事。

經民連委任律師陳緒承表示,蝦皮錢包可以存放賣家的銷售收入,或買家的退款金額,還有記錄支付款項移轉的功能,是典型的電子支付帳戶;且使用者不僅能將蝦皮錢包的款項提領至自己的銀行帳戶,還能在蝦皮電商平臺上購物,等同於法律上所謂「多用途支付使用」,實質上就是收受儲值款項。

陳緒承說,蝦皮沒有電子支付執照,卻經營儲值業務,涉嫌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6條第1項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這項條文沒有過渡期,只要沒有「電子支付機構」執照業者違法收受儲值款項,無論儲值金額、經營期間長短,均已構成刑事責任。

消費者儲值蝦皮錢包 最多保留21

經民連研究員江旻諺表示,蝦皮在官網上註記「蝦皮錢包目前尚未有儲值功能」,但實際上,不僅賣家的蝦皮錢包能儲存銷售收入,買家在訂單取消與退款成功時,款項也會進入蝦皮錢包內。

根據蝦皮網頁的使用說明,使用者每週有一次機會能免費主動自蝦皮錢包提款至銀行,超過一次就需付手續費;如未提款,蝦皮每兩週將執行「自動提款」,每次提款約需3至5個工作天。

他強調,蝦皮未將代收代付款項直接進入消費者銀行帳戶,而是存入蝦皮錢包虛擬帳戶,換算下來金流儲值於蝦皮錢包的時間為3天到21天,才會退款至銀行帳戶,而且儲值款項都可用於多用途支付的購物使用。

蝦拼晚點付3萬額度 形同無照銀行

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表示,蝦皮去年底開始推行「蝦拼晚點付」服務,提供消費者最多3萬元的延遲付款額度,使用者在延遲付款後,須於出帳日起15天還款,逾期還款日延遲利息費率為0.05%,年化後利息費率為18.25%,等於吸收他人存款再辦理放款,形同一間無照銀行。

他強調,蝦皮登記在臺灣的三間公司,分別是資本額500萬元的樂購蝦皮,實收資本額500萬元的蝦皮支付,以及在臺灣境內營運資金僅50萬元的蝦皮娛樂電商,三者合計只有1,050萬元,根本不足以作為放款資金來源,明顯是把會員在蝦皮錢包儲值的錢,拿去做蝦拼晚點付的放款。

許冠澤擔憂,蝦皮每天代理收付款項餘額數十億,竟然還藉此經營放款高利貸業務,恐對臺灣金融造成重大風險,涉嫌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與《銀行法》規定,呼籲作為主管機關的金管會,不應再縱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