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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提兩岸條例修法 民團:研究學院也應納管

陸委會近日提出《兩岸關係人民條例》修正草案,目前已送交行政院審議。經濟民主連合6日表示,陸委會的修法方向正確、但內容不 足,並提出 3 項建議。(記者吳旻洲/攝影)
陸委會近日提出《兩岸關係人民條例》修正草案,目前已送交行政院審議。經濟民主連合6日表示,陸委會的修法方向正確、但內容不 足,並提出 3 項建議。(記者吳旻洲/攝影)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陸委會近日提出《兩岸關係人民條例》修正草案,目前已送交行政院審議。民團「經濟民主連合」昨(6)日表示,修法方向正確但內容不足,應擴大國安管制人員範圍,明定與中國黨政軍往來的申報義務,並將受國發基金挹注經費的「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相關人員,均納入赴中許可管制範圍。

為防範臺灣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陸委會日前通過《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增訂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赴中國應經許可;違反赴中應經許可之特定人員,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經民連合6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肯定陸委會的修法方向正確、但內容不足,並提出3項建議,包括擴大國安管制人員範圍、明定與中國黨政軍往來須申報、強化因應措施等修正方向。

經民連:增訂國安管制人員與中港澳3類對象接觸者

經民連主張,增列《兩岸條例》第9條第9項,除維持國安管制人員赴中應經許可外,增訂國安管制人員與中國、香港、澳門的3類對象接觸者: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團體。二、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安或利益、團體、企業。三、前二者派遣之人,應申報接觸往來情形及彼此關係內容。

臺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舉例,臺灣「工黨」主席鄭昭明之子鄭智文2010年於聯勤司令部服役期間,與福建統戰部人員李志康於新加坡會面,簽署「兩岸互信協議書」,承諾若中共武力犯臺將循「北平模式」,對共軍採取不抵抗策略,並收受美金及手錶。法院以違反《國家安全法》,判決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3年。

他表示,面對如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事件,最後竟以輕判終結,除了應檢討法官欠缺民主防衛、國家安全意識外,現行《兩岸條例》管制國安相關人員赴中規範,已不足以涵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主要態樣。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邱文聰表示,《兩岸條例》雖然有限制軍警、高階公務人員赴陸,但面對中共銳實力的攻勢,陸委會的修法方向正確,但內容不足,臺灣民主防衛機制依然存在漏洞。

他以日前教育部核准臺大、清大、交大、成大與企業合作成立的研究學院為例,有半數來自國發基金的資助,從事半導體、人工智慧、智慧製造、循環經濟、金融等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但政府花大錢培育的人才、生產知識、研究成果,若都跑去中國的話,等於拿石頭砸自己的腳,他認為也應該納入範制人員範圍。

其次則是參與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金融等民主政體基本運作的關鍵基礎設施人員,甚至是參與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系統的程式設計師、系統管理員等人,若前往中國被綁架,威脅的將是臺灣全體人民。

賴中強:應把人員移動的管制 擴大為與中國黨政軍的接觸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也認為,只管制人員到中國是不夠的,以工黨主席遭吸收的案子為例,接觸人員是在新加坡,應該把人員移動的管制,擴大為與中國黨政軍的接觸,明定與中國黨政軍往來之申報義務,這是比「代理人法」更急迫的立法。

臺灣公民陣線秘書長江旻諺表示,為使申報義務有效規範,建議修訂第91條,國安管制人員未依規定申報與中國黨政軍接觸來往情形及彼此關係內容,或其申報有虛偽或隱匿者,參照《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罰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