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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行政庭擬改為高行地方庭 司法院:審級不變

司法院8日舉辦公聽會,說明《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方向,規劃將目前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8日舉辦公聽會,說明《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方向,規劃將目前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司法院提供)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司法院8日舉辦公聽會,說明《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方向,規劃將目前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但審級仍與地方行政法院相同,並維持民眾應訴便利性、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另也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權益。

司法院指出,行政訴訟的金字塔結構是「司法改革2.0」的核心項目之一。目前初步規劃將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簡易訴訟、交通裁決、收容聲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事件;目標為「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說明,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相當,修法後仍維持兩個審級,不會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連同相關組織法的配套修正後,行政法院法官的選任、養成及專業將更健全,使具公法專業的法官盡早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以培養長期穩定的行政法院法官人才,營造更有利於提升裁判品質的環境。

至於對民眾起訴、應訴便利性的影響,司法院強調,草案中也增訂相關條文,就地方行政法院審理的簡易、交通等事件,若當事人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均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的方式進行。

司法院也提到,這次修法也採擴大強制律師代理,明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等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等,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若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可聲請訴訟救助,強制代理事件的律師酬金則納入訴訟費用中。◇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修正重點修正前修正後
簡易交通及收容事件管轄法院22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3所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應訴便利性不變遠距審理遠距審理及巡迴法庭
訴訟標的金額150萬元以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管轄法院3所高等行政法院3所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高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訴訟標的金額4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下
擴大強制代理範圍1.上訴人一、當事人
2.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之事件二、除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程序外適用:
1.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第一審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事件
2.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上訴、再審及重新審理事件
3.適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4.其他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增訂原住民族近用司法之權益得由為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增訂身心障礙者司法保障之規定訴訟關係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得由足以支持其清楚表達之人陪同在場
資料來源:司法院 記者袁世鋼/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