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8日舉辦公聽會,說明《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方向,規劃將目前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但審級仍與地方行政法院相同,並維持民眾應訴便利性、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另也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權益。
司法院指出,行政訴訟的金字塔結構是「司法改革2.0」的核心項目之一。目前初步規劃將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簡易訴訟、交通裁決、收容聲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事件;目標為「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說明,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相當,修法後仍維持兩個審級,不會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連同相關組織法的配套修正後,行政法院法官的選任、養成及專業將更健全,使具公法專業的法官盡早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以培養長期穩定的行政法院法官人才,營造更有利於提升裁判品質的環境。
至於對民眾起訴、應訴便利性的影響,司法院強調,草案中也增訂相關條文,就地方行政法院審理的簡易、交通等事件,若當事人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均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的方式進行。
司法院也提到,這次修法也採擴大強制律師代理,明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等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等,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若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可聲請訴訟救助,強制代理事件的律師酬金則納入訴訟費用中。◇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 ||
修正重點 | 修正前 | 修正後 |
簡易交通及收容事件管轄法院 | 22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3所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應訴便利性不變 | 遠距審理 | 遠距審理及巡迴法庭 |
訴訟標的金額150萬元以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管轄法院 | 3所高等行政法院 | 3所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提高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訴訟標的金額 | 40萬元以下 | 50萬元以下 |
擴大強制代理範圍 | 1.上訴人 | 一、當事人 |
2.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之事件 | 二、除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程序外適用: | |
1.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第一審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事件 | ||
2.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上訴、再審及重新審理事件 | ||
3.適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 ||
4.其他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 ||
增訂原住民族近用司法之權益 | 無 | 得由為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增訂身心障礙者司法保障之規定 | 無 | 訴訟關係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得由足以支持其清楚表達之人陪同在場 |
資料來源:司法院 | 記者袁世鋼/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