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者殺人或傷人後,常在偵查中或審判中交保回到社區,引發居民恐慌,司法院擬增訂與監護處分相當的「緊急監護」制度因應;但法務部認為性質不同,建議更名為「暫時安置」加以區別。雙方20日凌晨達成共識,改成「暫行安置」,法務部也同意由檢察官執行。
司法院去(109)年底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緊急監護」制度,授權檢察官或法官可在偵查中、審判中對有精神障礙的重大刑案被告聲請或裁定緊急監護1年,經法院同意可延長,至多不得超過5年,並由檢察官執行,以填補「判決確定前」的社會安全網漏洞。
但法務部認為,監護處分是保安處分的種類之一,而保安處分是如同刑罰、沒收等判決終局的處分,非暫時性處分,須於裁判確定後才能執行,否則恐有違憲疑慮;且緊急監護的性質與《刑法》中監護處分不同,建議參考德國的「暫時安置」制度加以區別。此外,檢察官跟精障犯在審理期間同為訴訟當事人,應由法院執行監護。
雙方為避免爭論多時而延宕立法,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與法務部長蔡清祥19日晚間率員面對面溝通,經過長達6小時的挑燈夜戰,最終在20日凌晨達成共識,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以下的修正案,規定偵查中、審判中裁定被告送至醫療處所之處分,暫定為「暫行安置」,於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裁定後,由檢察官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