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小玉」朱玉宸因利用深偽技術(Deepfake)製造並販售不雅影片於上月落網後,各界才驚覺國內現行相關法律有罪刑不相當的問題,法務部趕在部長蔡清祥承諾的一個月內完成修法,在《刑法》中增訂與「性影音」相關的2罪、與性無關的1罪,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林映姿17日表示,為落實行政院針對網路數位型別暴力相關政策,並在「小玉」換臉影片案發生後回應各界對修法的期待,法務部自今年3月起就已廣泛徵詢各界修法意見、蒐集外國立法例,並多次召開刑法研修會議,針對《刑法》進行五大修正,於17日呈報行政院審查。
竊錄性影音罪 加重刑期二分之一
林映姿說明,首先在「竊錄性影音罪」部分,現行《刑法》第315條之1原本就針對「竊錄、偷拍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有相關規範,而「性影音」本屬非公開活動,這次修法特別將竊錄「性影音」行為的處罰加重二分之一,最重可處4年6個月有期徒刑;若散布竊錄的性影音,依現行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
同意拍不等於同意傳 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
不過,「同意拍攝並不等於同意傳給別人看」,因此法務部也參考德國及美國伊利諾州的「刑法」、日本的特別法「個人性圖像紀錄散布之被害防制法律案」,在《刑法》中增訂315條之4「散布性私密影音罪」,若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音或電磁紀錄,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
第三,針對利用深偽技術製作不實性影音部分,林映姿指出,雖然與「竊錄性影音」的不同之處在於「不實」,但網路流傳快速、無法及時澄清,同樣會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創傷,因此參考韓國「性暴力犯罪處罰特別法」、美國維吉尼亞州「刑法」道德與風化罪章的相關規定,在《刑法》中增訂315條之5「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
林映姿強調,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的性影音或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而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音,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章更名 「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
由於上述三項修法都與性私密有關,所以法務部也將《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章修正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突顯對隱私權的重視,以加強保護被害人、提升對隱私權的保障。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影音罪
至於與Deepfake相關但無涉性影音的部分,則於《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增訂第362條之1「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影音罪」,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活動、言論、談話之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最重可處5年徒刑。
林映姿提醒,草案也規定犯罪構成要件為「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Deepfake技術若運用在合法用途就不會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