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焦點

毒駕零容忍 法務部修法 尿檢陽性最重判2年

法務部長蔡清祥日前再宣示「毒駕零容忍」,並於上月30日預告修正同法,若駕駛交通工具而經驗尿呈陽性者就可處罰。圖為示意圖。(中央社)
法務部長蔡清祥日前再宣示「毒駕零容忍」,並於上月30日預告修正同法,若駕駛交通工具而經驗尿呈陽性者就可處罰。圖為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法務部繼2019年修正《刑法》185條之3加重酒駕再犯致人死傷的刑責後,部長蔡清祥日前再宣示「毒駕零容忍」,並於上月30日預告修正同法,若駕駛交通工具而經驗尿呈陽性者就可處罰;若認不能安全駕駛,經驗血測得毒品反應者,最重同樣可處2年有期徒刑。

法務部上月30日預告《刑法》185條之3修正草案,在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處最高2年徒刑的違法態樣中,將第三款「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中關於毒品部分刪除,獨立於新增的第四款明定「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而所謂「毒品」則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相同。

法務部說明,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恐使反應力、思考力下降;削弱身體協調、平衡、判斷等能力;產生脫離現實的幻覺或難以集中注意力;損害認知能力、心理活動功能,若在此情形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發生重大傷亡,因此修法保護公共安全。

至於為何選擇以驗尿結果為標準,法務部解釋,施用毒品後人體內所含毒品濃度會因採驗方式而有所不同,且毒品種類眾多,閾值又因毒品種類而異;為符合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才會以尿液檢驗結果陽性作為認定施用毒品的標準。只要駕駛人經驗尿呈現毒品陽性反應就可處罰,屬於「抽象危險犯」的立法體例。

此外,法務部強調,施用毒品後因體內濃度未達法定閾值而驗尿為陰性者,若有蛇行、車身搖擺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也應處罰;其次,若因施用毒品發生車禍受傷而無法驗尿,經驗血等其他方式測得毒品反應,且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也應處罰,因此這次也在同法中增訂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最重皆可處2年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