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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不取貨觸法? 消保官:到貨前可退訂

消費者秀出遭賣家傳訊,「若不取貨會提告詐欺」。(臺中市政府提供)
消費者秀出遭賣家傳訊,「若不取貨會提告詐欺」。(臺中市政府提供)

【記者黃玉燕/臺中報導】歲末佳節多,網購送禮大增,買賣糾紛也多。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近日接到消費者反映,因為不慎點選一頁式購物網站,到貨前要求取消訂單,卻遭賣家傳訊「若不取貨會提告詐欺、背信及毀損」,警告其不得拒收。臺中市消保官表示,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本有7日猶豫期,可於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都可解約退貨;收到商品前亦能取消訂單,無須說明理由。至於網路購物退訂、退貨可能衍生運費負擔或商品整新費等問題均屬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若買賣雙方有爭議,消費者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不良網購賣家會以提告詐欺、背信或毀損罪等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語迫使消費者取貨付款。事實上,若消費者只是單純忘記取貨或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都不會構成犯罪。所以,消費者下單後如無購買意願,可通知賣家解約,無須迫於賣家的言語壓力而勉強取貨付款,承擔貨物瑕疵或遭詐騙的風險。

消保官何怡萱說,雖然《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猶豫期,消費者通常不至於因退訂、退貨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可能衍生民事爭議、處理糾紛等成本,或被賣家列入黑名單而拒絕往來等問題,對消費者而言也並非全無影響,建議下單前應先查明賣家及商品資訊,確認需求後再購買,才能買得開心又安心。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如有消費糾紛或對賣家的說詞有疑問,可以手機或市話撥打1950洽詢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切勿片面聽從賣家的要求,倉促付款取貨或轉帳匯款,讓血汗錢成為詐騙集團的年終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