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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消1杯飲料」作家不滿餐廳規定 律師:店家有權定規則

近年來,餐廳規定消費者內用需有「低消」幾乎已成常態。(shutterstock)
近年來,餐廳規定消費者內用需有「低消」幾乎已成常態。(shutterstock)

【記者鄭宜芬/臺北報導】作家陳安儀日前在臉書發文,表示自己到某麵包餐飲店用餐,點了上千元餐點卻不符合店家要求的「一杯飲料」低消,感覺被強迫消費,在網路上引發爭議。對此,律師吳俊達解說店家有權制定規則,林智群也表示,無法接受這種消費方式就不要光顧。

陳安儀在臉書發文表示,自己點了義大利麵、早午餐、炸物、烤蔬菜和濃湯,還打算加點甜點,總共約1000多元,金額早已遠超過一杯大約120~180元的飲料價格。但店家堅持店內的低消是一杯飲料,「一定要點飲料。」

她認為「消費」的單位通常是「金額」,且官網也沒註明不喝飲料不能用餐,「而且我的車子已經停入付費停車場,我覺得有一種有理說不清、被強迫推銷的感覺。」

此文章發表後引起各方議論,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游開雄認為,在社會大眾認知中,「低消一杯飲料」代表最少要達到1杯飲料價格的消費,「低消」兩字對一般法律來說,就是進到店內的「最低消費額」。因此若是只寫「低消一杯飲料」,而店內飲料均價是150元左右,客人點了超過千元的其他餐點,是符合低消標準。

律師說明用餐契約

律師吳俊達在麵包店的粉專下留言指出「店家在點餐時就告知消費者『低消需要點一杯飲料』,如果消費者不同意,可以當場離開,雙方『用餐契約關係』並不成立。」

吳俊達表示,若消費者認為店家「用餐規則不合理」,解決方式有二。一是和店家進行磋商,試圖修改店家片面制定的規則,二是直接拒絕締約。店家拒絕磋商要求,消費者也可以拒絕締約。「以上過程,雙方的做法:堅持規則vs拒絕締約,都是完全符合法律保障範圍的正當做法,這叫作締約自由,屬於『契約自由原則』下的基本概念。」

律師林智群也發文表示「這其實就是雙方認知不同而已,沒辦法接受,就別消費」,扯到消費者保護法未免太小題大作,這間只是一間私人店面,並非大企業,無法接受這種消費方式就不要光顧。

臺北市議員邱威傑(呱吉)也提出看法「低消可否限定商品?最近滿多人討論這問題的。例如拉麵店限定至少一個人要點一碗拉麵,咖啡廳限定一人至少點一杯咖啡。有名人主張,這種低消應只能限定金額而非商品,以利不同需求之消費者的權益」。

店家也發文回應「礁溪旗艦店開業以來,有太多客人拿了麵包與甜點則要入座,堅持不做餐廳的消費,造成餐廳的營運困擾。」、「很抱歉,為了讓顧客有更好的服務品質,我們依舊得維持著,『基本消費為一杯飲品』的入場消費原則,我們會在所有入口顯眼處,並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以免讓消費者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店家希望支持者不要騷擾想法不同的女作家,「別讓情緒放在溝通前面,希望各界對於餐廳和知名作家陳小姐的良善互動,給予尊重和空間。」並趁勢推出優惠活動捐助公益,獲得網友留言,支持用善意化解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