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近日酒駕致人死傷案件頻傳,法務部日前針對酒駕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函請監察機關從重追訴,即使為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之刑,仍可從嚴審核命其發監;自2021年12月迄今,因涉犯酒駕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刑6月以下確定,但仍將其發監執行者,共有兩人。
新竹地檢署表示,對於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如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確定案件,將從嚴認定個案是否可易科罰金;若情節達難收矯正效果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將依法發監執行,以嚴懲酒駕、杜絕僥倖。
其中,一名林姓受刑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確定,竹檢考量他在5年內已犯公共危險罪3次,是酒駕累犯,嚴重危害用路人安全,因此從嚴認定後不予易科罰金,並於今年1月2日發監執行,以維整體法秩序。
此外,士林地檢署也針對5年內第三次、第四次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並經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案件共4件,審酌被告或因酒測值超過每公升0.25毫克甚多,或先前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後怠於履行,難認悛悔有據,已報請檢察長核定不准易科罰金,將傳喚被告到案發監執行,以正法紀。
為杜絕酒駕,法務部除修法加重刑責外,日前也從執行端著手,函請檢察機關一律從速、從重追訴;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縱使可易科罰金,也應考量其犯行對公共安全、法律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而從嚴審核,並參照《刑法》第41條規定,不准易科罰金,以嚴懲惡行。◇